新教师上岗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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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浦新京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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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机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新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提高新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全面的工作能力,特制定新教师上岗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毕业分配或未从事过高等公司产品工作的新教师。
第三条 由院或教研室为每个新教师指派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受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由教研室提出指导教师名单,经院督导组研究后聘任。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通过言传身教对新教师进行师德教育。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按教学管理规范的要求负责指导和帮助新教师制订授课计划,指导编写教案(包括实践教学),并进行审查(每两周检查一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指导教师每两周对新教师听课一次,听课后应及时与新教师交换意见。不定期地检查作业批改情况并及时给予必要的指导(每学期不少于6次)。
第七条 帮助新教师设计考核环节,审查考核命题。
第八条 学期结束由指导教师对新教师的业务能力、实际表现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及时写出新教师培养情况报告。
第十条 对指导教师每周给以两课时的工作量补贴。
三、新教师的职责
第十一条 新教师应服从指导教师的帮助和指导,虚心吸取教研室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努力把工作做好。
第十二条 新教师要积极认真备课、批改作业、阅读相关的参考资料,以及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每两周至少要听课一次,作好听课记录,虚心向主讲教师学习,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有实验课的新教师,可由教研室安排一定量的实验室管理工作,亲自动手做实验,熟悉实验设备和实验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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